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为规范工程承包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满足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承包合同核算的单位及组织。
第二章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企业应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的转移。收入确认和计量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合同确认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的履约义务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履约进度的确认方式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工程承包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投入法(成本法)或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所有工程项目统一按照“投入法”原则确认履约进度,即在工程承包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工程承包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承包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是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六条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涉税事项严格按照税法及《集团总公司特级资质项目增值税业务核算细则》(甘建总发〔2018〕21号)要求确认。
第三章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
第七条 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合同预计初始总成本的确定
(一)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即可对该合同的合同初始收入进行确定,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确定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的依据。
(二)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造价)作为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
(三)合同预计初始总成本根据项目经营预算部门填写的《工程承包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预计初始总成本核定单》确认。
(四)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预计初始总成本经审批确定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
(一)项目实施中合同预计总收入包括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追加收入(经客户认可的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经客户签认的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
(二)项目实施中合同预计总成本包括合同预计初始总成本、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合同预计成本。
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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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的会计计量
第九条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确认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进度(合同履约进度)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
合同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工程承包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承包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是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十条 合同结算的确认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应以客户签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载明的金额(不含税)确认。
“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应以签章齐全的《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损失计算表》(附表2)确认合同收入。
第十一条 合同预计损失的确认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成本费用。会计期末,项目部应对合同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减值测试,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1-合同履约进度)-预计负债(合同预计损失)
第五章 新增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新增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一)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时,按照该已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合同负债”科目;确认应收账款时,依据客户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确认债权,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等科目,同时冲回合同负债,借记“合同负债”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的金额。
(三)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用于归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下设“工程施工”二级明细科目核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专业分包成本等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结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四)合同结算
本科目根据履约进度及客户签认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进行账务处理。本科目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企业应当依据客户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等科目;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企业应当依据签章齐全的《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损失计算表》,借记“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一年之内完成结算的,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同资产”项目列示;一年以上完成结算的,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一年之内完成履约的,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同负债”项目列示;一年以上完成履约的,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核算流程及列报
第十三条 收入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一)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二)实际发生工程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三)确认计量当期收入并结转成本
会计期末,财务部门根据经营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以签章齐全的《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损失计算表》作为会计凭证附件。未经审批的《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损失计算表》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四)结算合同价款
依据客户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确认债权。(业主要求出具发票,以发票金额进行付款时,视同业主进行了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项目存在预收款时,当结算金额大于预收款时,预收款全部冲回;当结算金额小于预收款时,以结算金额为限冲回预收款。
借:合同负债
贷:应收账款
(五)实际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六)计提合同预计损失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部分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在计算时必须附详实的计算资料。
会计期末按“(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履约进度)-预计负债(合同预计损失)”计提当期合同预计损失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计负债
合同完工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七)工程质保金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保证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才能收款, 工程质保金未到期前不能计入“应收账款”科目,应先计入“合同资产”科目。
1.质保期内
借:合同资产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质保期结束,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合同资产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核算的报表列报
资产负债日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按以下规定列示有关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合同结算”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合同结算”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一年之内完成结算的,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同资产”项目列示;一年以上完成结算的,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一年之内完成履约的,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同负债”项目列示;一年以上完成履约的,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第十五条 新旧收入准则会计科目衔接
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新收入准则统一使用新的会计科目,NC财务系统中“5401工程施工”、“5402工程结算”科目停用。
2021年期初过账时,将2020年底“工程施工”一级科目余额按单个工程项目手动转入“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 将2020年底“工程结算”一级科目余额按单个工程项目手动转入“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 “预收账款”科目分析过账,未来需要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的预收款转入“合同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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